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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建议书
2026-01-28 16:30:00  来源:连云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5〕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编辑:蔡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