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林业资源,构成刑事犯罪,还损害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楠出庭公诉并发表意见:“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请法庭判令被告人毛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6889.9元,或栽植800株垂丝海棠苗并保证成活。”
“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非常后悔,愿意补种树苗弥补损失,我保证以后不会再犯。”被告人毛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1月18日上午9时,由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全市首起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毛某某滥伐林木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宣布将把修复方案向社会公示后,择期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区爱鸟协会负责人等共计20余人到庭旁听了此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沭河大堤北坡和南坡杨树林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标准采伐树木,共计滥伐林木326株,折合立木蓄积60.562立方米。
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经函询市民政局确认本市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组织后,决定以区检察院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意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
2015年以来,连云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先后与林业、海渔、环保、公安等执法单位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与区法院签订《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就受案范围、庭审程序、裁判方案及执行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以来,该院先试先行,成功办理了江苏省首起非试点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19人,逐步打造出一支专业的公益诉讼团队,形成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态环境补偿修复”为核心的公益诉讼模式,得到市院检察长宋祥林的批示肯定,吸引浙江舟山、陕西康县、南京栖霞等多家检察机关前来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