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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信息牟利 手机营业厅店主获刑
2021-12-01 16:24: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是自2015年11月1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以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赵某在徐圩新区经营一家手机营业厅。2020年7月,有一个微信名叫“阿成”的人通过微信联系赵某,告诉赵某可以通过把顾客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卖给其注册京东、淘宝等账号的方式赚钱。赵某一开始并没有这个想法,但在“阿成”说了几次之后,赵某就想做看看。于是,“阿成”把赵某拉入了自己组建的“抖音拉新”、“淘宝拉新”、“京东拉新”等几个微信群中,每个群都是用于注册不同的软件账号。

  这之后,每当有顾客到赵某的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时,赵某就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发送到上述微信群中。“群里有专门的客服会与我们联系。如果顾客的手机号码已经注册过相应软件,客服就会在群里回复‘老号’,表示该手机号码已不能再注册。如果顾客的手机号码可以用于注册,顾客的手机上就会接收到验证码,我再把验证码发到群里,注册成功后,客服会回复我‘成’,表示这一单做成功了。然后,我会把顾客手机上接收到的验证码短信给删掉。”赵某的上述操作,均是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顾客的手机悄悄进行的。

  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赵某会从“阿成”处得到几元至十几元不等的报酬。每天晚上,“阿成”都会跟赵某结算当天做单情况,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报酬转给赵某。截至2021年7月案发,赵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九千余元。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因赵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

“当时为了几元钱的小利,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从今以后我不会再犯这种错误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