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饭后逛街时无意中发现别人的电动车未上锁,竟临时起意窃为己有,短短几个小时后便被抓获。近日,由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盗窃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罚金2200元 。
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王女士骑电动车来到某移动营业厅门口,由于一时疏忽,王女士忘记拔出钥匙,2个小时后回来取车时,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随即报警。
民警接报后,经调阅周边监控,发现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随后将其抓获,周某对盗窃王某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其实并不是惯偷,而是临时起意。当天晚上,周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饭后在街上逛街,无意中看到一辆电瓶车没有上锁,觉得有机可趁,便顺手将电动车骑回了住处占有已有。
检察官提醒: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不可因“恶小而为之”,一时贪念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自毁前程、遗憾终生。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注意停车落锁,保持防范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