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取他人人民币6.49万元的诈骗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20年1月,孙某从朋友处得知,有一项工程可能需要回填材料,于是联系初中同学张某某商量,表示自己存款不足,如果合作的话其负责购买材料,张某某负责购买材料费用,自己去采买材料。
待张某某同意后,孙某前去亲戚所在的厂区准备购买材料,亲戚却告诉他不用花钱买,可以先免费运走使用。因缺钱,孙某便私吞张某某的货款,未避免“露馅”,孙某特意在文具店购买了一本“出库单”的票据,并联系刻章的人,私下刻了一个该厂区“销售科”的假章,制作了一份虚假的出库单。为获取张某某的信任,孙某带着虚假的出库单和写着朋友王某某银行卡号的纸张和张某某一同前去了厂区,因门卫不许张某某进入,张某某便在外面等孙某。十几分钟后,孙某出来将事前准备好的假出库单给张某某看,张某某发现该出库单盖着“公章”,便分三次给王某某的银行卡转账44900元人民币。
同年2月,孙某以工程将要开工的名义向张某某催要剩下的购货款,张某某便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7月,张某某发现工程方没有开工,感觉不对劲,联系孙某让其退款。孙某假装同意,并复印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告知其十天后就能退款,但张某某等了二十天也未收到退款,便向孙某打电话催要。8月,孙某发短信给张某某,承认购货款被自己用了,答应一个月后还钱。9月,张某某因孙某仍未还钱,拿着孙某提供的出库单到厂区核实情况,经门卫与该厂销售部确认,孙某提供的出库单是伪造的,厂内负责销售事宜的部门印章也并非“销售科”,张某某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案发后,孙某主动将违法所得归还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