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后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由哪级检察院管辖?是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还是二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当事人系对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因此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如果应当抗诉则应由二审同级检察院抗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期满后是否准许撤回由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因此,二审已对一审判决进行实质审查,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不能受理申诉,如果需要抗诉,应由二审法院对应的上级检察院提出。故特提出此问题,望予以明确。(咨询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谢军)
答疑人王志坤(北京市检察院):应由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条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法理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据此规定,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通常做法是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受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二审并未实际审理,由一审法院受理申诉,更加切合实际,符合效率要求。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当由该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生效,显然,在这里对于案件事实形成既判力的不是二审裁定,而是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即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而且,当事人提出申诉,并不是针对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是针对一审生效判决,这就决定了受理申诉的应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也符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申诉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