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以来,陕西籍男子党某从国外非法购买大量没有国家批准文号的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药品,设立仓库雇佣工人,并建立微信群进行宣传,通过微信联系下单、快递发货等方式向河北籍男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销售,后逐步发展成为上下七个层级的销售网络,导致大量微整药品流入美容店,给广大美容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药品安全隐患。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根据查处线索,顺藤摸瓜将条线各层级销售者悉数抓获,并现场扣押假药69类、103种共5000余盒。该案因公安机关立案查办连云港籍涉案人员吴某某销售假药而案发,后由公安部指定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办理。
该案因公安机关立案查办连云港籍涉案人员吴某某销售假药而案发,后由公安部指定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办理。该案涉案人员众多,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销售假药案件,连云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从案件的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多次组织召开公检案件沟通会,就案件管辖、鉴定意见效力、假药辨认等问题进行研究会商,拟订20余份百余条补证提纲,制作相关法律文书140余份,撰写6万余字审查报告,针对扣押未销售假药货值不明、个别微信销售记录缺失等问题,督促公安机关进行核实补证,确保了定罪数额的准确无误。
最终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被告人党某销售假药数额超过2000余万元,另有四名同伙及下线销售数额超百万,其余15名被告人销售数额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上述20名被告人明知所购药品为国家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予以加价销售,已涉嫌销售假药罪。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该案的成功起诉,彰显了连云区检察院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守护群众医疗健康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净化了美容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有效维护了地区医疗美容领域的药品安全。
本期出镜检察官 欧阳志华
检察官说法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所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即销售的”,本案涉案微整药品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应按照假药论处,以非法销售假药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牢合法经营的红线,不要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而铤而走险,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