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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区域项目化建设,修复受损矿山生态—连云区检察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办法
2021-03-19 08:3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付晓飞、马萌

2021年3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灌南县人民法院三方,就连云区检察院起诉的马某某非法采矿损害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修复赔偿金举行移交仪式,由连云区政府接收该笔赔偿金,并在连云区财政局的监管下使用,部分人大代表、街道代表、村民代表参与仪式。这是全省首次在公益诉讼办案中以项目化建设形式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政府治理工程衔接,多元化拓展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途径的同时,解决了异地生态环境修复难题。

2015年5月至7月初期间,马某某利用承包连云区某水库库区场地整治工程的便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组织机械擅自采矿,外运石料销售非法获利26万余元。经鉴定,马某某非法开采的石料均为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即矿产资源。

此外,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涉案连云区某水库破损山体修复工程已于2018年被纳入全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批立项,设计单位出具《水库生态修复工程设计》,由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治理。检察机关委托专家组对涉案水库进行现场勘察、依法评估,认定马某某非法采矿造成山体坡面高差的增大,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地貌景观,且产生地质环境隐患。

因马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与涉案水库北侧破损山体地质环境修复工程存在空间、地质条件、生态环境上的关联性、同质性,为保障涉案水库修复治理工程的统一性及工程质量,不建议就马某某非法采矿损害地质环境隐患单独出具修复方案,应根据《水库生态修复工程设计》计算马某某修复费用。2020年11月12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8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马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86197.44元,该款项用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某水库北侧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

判决生效后,灌南县法院对涉案水库北侧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治理项目立项、施工等治理环节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6197.44元以项目化建设方式投入涉案水库北侧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目前,该水库治理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设计单位验收。

此外,连云区检察院还联合灌南县法院,以《小小片麻岩的遭遇》为题,面向当地山民开展“护山复绿”普法活动,深入普及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意义。该普法活动是该院开展的“江苏检察精准普法月月行”活动之一。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