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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东部城区幼女性侵害案件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7-11-24 16:01:00  来源:连云区检察院  作者:张玉云

  幼女性侵害案件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相当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它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近年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受理的幼女性侵害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连云区院办理幼女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探讨当前幼女性侵害犯罪现象的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防对策,以便有效地遏止、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基本数据统计

  2009年以来 ,我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幼女性侵害案件18件25人,其中2009年4件4人;2010年5件9人;2011年9件12人。从发案趋势上看,呈连年上升趋势。打击针对幼女的性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

  二、幼女性侵害案件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方面

  1、犯罪主体多元,以无业人员居多。这18起案件,作案人员包括学生、个体和无业人员,但以无业人员居多。其中无业人员犯罪的14起,77.8占%;个体犯罪的3起,占16.7%;学生犯罪的1起,占5.5%。

  2、犯罪年龄结构复杂,并趋向年轻化。其中20岁以下的6人,占24%,20—30岁的12人,占48%,30—40岁的3人,占12%,40岁以上的4人,占16%。

  (二)犯罪对象方面

  1、从作案对象来看,犯罪嫌疑人多把犯罪对象锁定为留守幼女儿童、涉足不良娱乐场所的青春期叛逆女孩或是弱智患者。留守幼女被侵害的7件,占38.9%,涉足娱乐场所、交友不慎被侵害的5件,占27.8%,弱智患者被侵害的2件,占11.1%。

  2、被害人年龄普遍较小且缺乏有效的监护。从年龄看,多为13周岁以下的女童,最小的仅五岁,她们的父母多在外地打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抚养。

  (三)案件类型方面

  案件类型多元,以强奸、强迫卖淫、强制猥亵为主。这18起案件中,强奸13件,占72.2%,强制猥亵3件,占16.7%,强迫卖淫2件,占11.1%。

  (四)作案手段方面

  作案方式多为使用诱骗恫吓手段。在作案方式上,犯罪嫌疑人采取对幼女儿童以小恩小惠或玩游戏为借口进行哄骗,以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对处于青春期叛逆的女孩则以找工作、谈恋爱、出去玩等为由,哄骗其涉足不良娱乐场所,先进行强奸后强迫其卖淫;对于弱智患者,则多采取暴力恫吓威胁的方式,达到奸淫或猥亵的目的。

  三、幼女性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通过对这18起幼女性侵害案件的分析,其原因为以下几下方面:

  (一)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被害人年龄小,在社会交往中缺乏辨别力和自我防范意识,有三分之一的案件与交友不慎有关,这些被害人通常热衷于各类娱乐活动,热衷于网络交友,经常与社会青年、问题学生交往。此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在遇到侵害时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不知或不敢反抗,事后也不敢、不愿将被害之事告诉家长。

  (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当前在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充斥着大量暴力、凶杀、情色等不健康的内容,一些自控能力较差的人在这类不良信息的误导下,价值观、人生观发生严重扭曲,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当受到外界因素刺激,便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如43岁的杨某看了黄色影碟后,想入非非,将邻居家7岁的小女孩骗到家里进行奸淫。27岁的于某也是看黄片,主动搭讪在校小学生,将她们骗到陌生的地方先恐吓后强奸。

  (三)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对幼女的教育不到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忽视了对幼女、幼童必要的早期性知识教育,从而造成她们对性知识缺乏最起码的了解,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使犯罪嫌分子很容易得逞。如一名四年级的女孩在坐公共汽车上学的途中,有陌生的男青年搭讪,说是其班主任、校长的朋友,就随意和他去陌生偏僻的地方,导致被强奸猥亵,事后还被要求留下手机号码,随时接听他电话。但是女孩并没有将事情告诉家长,致使犯罪嫌疑人经常深夜打电话骚扰她。

  (四)对幼女缺少必要的看护和监管。时下农村青壮年迫于生计多外出打工,对幼女缺乏必要的看护,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乡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长辈的年龄较大,精力不足,不能周全的照顾孩子,更别说对孩子进行教育了。即使跟随父母到城市打工,打工者的孩子的教育、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孩子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打工子女学校本身就很少,在加上其自身的设施和老师素质也都没有保障,有些甚至还不如家乡的教育质量好,老师也缺乏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和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在这样的环境中,幼女受到侵害的威胁无疑更大。在这受理的18起案件中,受害人因一人在外行走或独自与男的待在一起受到侵害的有11起,占案件数的61.1%。

  (五)交友不慎,涉足不良娱乐场所。幼女身心成长正处于可塑期,对友谊缺乏深刻的理解,对交友缺乏慎重的选择,交友不慎,受不良朋友的影响,涉足不良娱乐场所,遭受侵害。

  三、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报案难

  在遭受侵害之后,如何正确的面对这种现实?现实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受害者及其监护人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法律意识。当孩子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很多父母却选择了隐瞒,他们认为这是很丢脸的事情。女孩失去贞节,不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亲属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压力。因此许多案件往往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无法提取。现有三起案件因报案不及时,至今仍无法侦破。还有一起十年前的轮奸案,因一同作案的案犯被关监狱,为求立功说出来,而受害人当时并没有报案,现已时过境迁,受害人无法指认,该案涉及的其他六人,只有主犯一人被判刑。

  (二)取证难

  侵害幼女属于隐私犯罪,此类案件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又很难形成证据链条。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供认犯罪,而奸淫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如果主要依靠言辞证据来定案具有较大困难或不稳定性,因此实物证据在此类案件中有异乎寻常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对证据有一定的规避,甚至销毁证据,使得案发后证据不易收集,或无法收集。加之受害人的自我防护、保护意识较差,监护人又大都不能及时发现异常,容易自我毁掉物证。这些都给固定证据、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定罪量刑难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否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而双方自愿地发生性关系,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犯罪,阻却了犯罪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明知对定罪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狡辩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是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从客观上讲10-14岁的少女很难认定,如果单纯结合被害人的衣着特征、言行举止、发育程度来推定嫌疑人是否明知,则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认定他可能知道,也可以认定可能不知道,从我国法律“疑罪从无”,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看,也很难从可能知道其不满十四周岁,作为定罪依据。

  四、预防和减少幼女性侵害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遏制幼女性侵害案件。对侵犯幼女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决不姑息。鼓励受到侵害的幼女及其家长积极报案,不给犯罪分子再次作案的机会。对侵犯幼女案件,在办案工作中,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打击方针,努力实现惩处一个、震动一批、保护一片,以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增强犯罪分子对法律的敬畏感,发挥警示作用。

  (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奸淫幼女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强化群众的守法观念,使有不良行为和倾向的人及早回头。另一方面,加强对幼女的性知识启蒙教育。注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结合,以检察机关普遍开展的青少年维权岗建设载体,组织专家学者走进校园,消除性知识教育的“真空”,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一旦遭到不法之徒的侵害,能及时向老师、监护人述说,及时向司法机关告发,以便于及时侦破案件,有力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对幼女的教育和监护。对14岁以下儿童从其幼年起,家长和学校就应当对其进行性知识及其性保护教育。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及个体特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或便于孩子理解的其他方式,告诉孩子一些必要的性生理知识和自护知识。如:“裤衩和背心”覆盖的部位不允许别人触摸;也不允许他人用性器官接触自己身体的任何部位,同时自己也不触及别人这些部位;不和任何人玩耍与这些地方有关的游戏;要在父母能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玩耍,或与较多同学、小伙伴一起游戏,不要一个人外出行动;不要单独与异性在任何地方相处等等。教育和帮助孩子从小建立预防性侵害的自护意识、安全意识,以有效避免遭受性侵害和其他不法侵害。

  (四)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加大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及网吧的力度。针对网络传黄的新特点、新情况,深入开展集中整治黄色网站、手机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降低“黄毒”对人们的危害,减少性犯罪的诱发因素。

  (五)多管齐下,妥善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要增强幼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旦遭到不法之徒的侵害,能及时向司法机关告发。同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取证的时候,还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不应当采取很张扬的方式,否则大张旗鼓的调查,就会把被害人的隐私暴露给了周围的人,给被害人带来更大的压力,不利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增强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防止有些证据不能有效提取而影响对犯罪的认定。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指派专人提前介入,进行提前阅卷和参与勘查、审讯和讨论,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方向,对取证、补证、固证等问题提出意见。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