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了解检察、走进检察、感受检察,方便群众办理检察业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管辖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9、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监督期限
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须提交原件一份,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是案件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1、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
2、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监督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活动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附证据清单。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期限内补齐,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六、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规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