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
2017-11-02 10:07: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潘亚男、丁辉

  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1031日,连云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宣告会,对该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考验期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告不起诉决定,除该案承办检察官、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外,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被不起诉人所在学校老师以及连云区人大内司委主任程巨柱等两名区人大代表也受邀参加了此次宣告会。 

   

  本次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是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娟(化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725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移送至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连云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于20161025日决定对小娟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2个月。因小娟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连云区检察院在考验期满后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宣告。 

   

  宣告会上,该案承办检察官、连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丽君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和案件办理过程,并就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向与会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接着,考察帮教小组对小娟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进行了汇报。最后,杜丽君副检察长向小娟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宣读后,小娟陈述了自己对本次事件的深刻反省,表示一定会谨记教训,痛改前非,绝不再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检察官分别对其将来的学习、生活提出了希望和建议。 

   

  连云区人大内司委主任程巨柱在讲话中说,希望小娟能够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机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切实加强自身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建议其法定代理人、老师务必对其加强教育。同时,程巨柱主任对连云区检察院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检察院在该案的处理上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希望检察院能够继续开展好此项工作,助力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案情回顾: 

  2016年的一天,小娟在一家餐馆打工时,盗窃餐馆老板放在背包内的现金合计2200元人民币。经餐馆老板报案,民警在小娟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小娟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连云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小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其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因此,在征求被害人、侦查机关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对小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12个月,并组成了考察帮教小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 

  检察官普法: 

  1.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3.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