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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毛某某 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06-20 09:34:00  来源: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毛某某

  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公益诉讼  恢复性司法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个体户。 

  2016年10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二村前时跃枝、赵斯金共同承包的沭河大堤北坡杨树林内,毛某某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标准(采伐面积:6亩 株树300株;采伐蓄积:57立方米 出材量37立方米),超数量、超范围砍伐杨树252 株,折合立木蓄积43.0745立方米。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墩二村前乔延建承包的沐河大堤南坡杨树林内,毛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指使他人砍伐杨树74 株,折合立木蓄积17.4875 立方米。综上,毛某某共计滥伐林木326株,折合立木蓄积60.562立方米。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出具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意见,毛某某的滥伐行为破坏资源环境,造成包括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制氧等在内的生态效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6889.9元,通过栽植800株d=3-4cm垂丝海棠苗并保证成活,基本能够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7年11月28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以连云检诉刑附民诉〔20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毛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36889.9元,或栽植800株d=3-4cm垂丝海棠苗并保证成活。 

  2018年1月1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向社会公开修复方案。 

  【核心意见】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被告人毛某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林业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害,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函询确定有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组织。连云区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毛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向连云港市民政局函询本市区域内有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组织,该局函复本市区域内没有5年以上合法主体的环境保护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连云区检察院遂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四、综合多方因素及专家意见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科学、合理修复被破坏的林业资源,连云区检察院专门聘请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的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修复意见。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局出具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意见,毛某某的滥伐行为破坏资源环境,造成包括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制氧等在内的生态效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6889.9元,通过栽植800株d=3-4cm垂丝海棠苗并保证成活,基本能够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据此,连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人毛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36889.9元,或栽植800株d=3-4cm垂丝海棠苗并保证成活”的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系连云港市2018年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破坏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贯彻运用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追究环境资源破坏者的法律责任,还通过由被告人补种树苗的形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一是建立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机制,提高诉讼效率。确立环境资源公益受损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指导跨区域办案证据收集固定和法律适用等工作,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强了与公安、林业、环保等执法单位协作关系,增强了检察机关监督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二是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打击犯罪、全面追究责任。刑事、民事诉讼程序齐头并进,办案质效并重。审查起诉阶段,刑事与民事部分分别审查,以两份起诉书同时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公诉和民行办案检察官共同出庭,依照庭审流程规定依次进行审理;裁判阶段,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并追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三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同态补偿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侵权责任的追究上,由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评估,出具定损报告,作为追究责任的关键证据。同时由专家进行生态补偿评估,出具环境修复方案,据此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以“补植复绿”等同态补偿方式追究侵权责任,修复受损环境。 

  编写人:丁辉、马萌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