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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2020-09-16 15:0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吴某某、顾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案件中发现,2019年2月,你公司员工向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顾某某多次销售95号汽油。后顾某某与吴某某采用改装加油车的方式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对外销售该汽油,销售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审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审查购买成品油企业(个人)资质不规范。商务部印发的《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在我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你公司向不符合资质规范的企业或个人销售成品汽油违反法律规定。

  二、成品油运输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员工李正安排驾驶员郭加勤驾驶油罐车(车牌号是苏GE0308)将销售给顾某某的95号汽油运至连云港市,并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港路路边卸油。《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卸油作业规范。在路边卸油作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为规范成品油销售市场,消除社会安全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特向你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对企业近年来成品油销售业务开展全面排查。如发现购买成品油企业没有相关案件资质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到司法机关。

  2.规范企业内部成品油销售管理流程。建立成品油销售台账,严格审查购买成品油企业资质,明确成品油销售去向,加强成品油运输管理。

  3.对员工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深入开展与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督促员工严守职业操守。

  上述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

  2020年7月20日

  (院 印)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