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最高检陆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给予办案指导。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在法律框架内适合区域特色且具备普适性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
对此,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检察官也颇有心得。
2018年5月,连云港市263专项行动暗访组报道,辖区一处途径居民区、铁路、港口作业区直接入海的沟涧因拆迁垃圾、生活垃圾长期堆积,污水直接入海且汛期危及河道泄洪及港口铁路安全。
连云区检察院及时启动无人机航拍确定沟涧污染、堵塞情况,以圆桌会议形式推动相关街道、铁路等5家责任主体相互配合,清理沿沟涧堆积垃圾,增设污水处理装置,硬化处理上游垃圾堆积处并创设居民休闲场所,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整治了污染、消除了隐患。
此次突发事件的及时推动治理凸显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推动解决的重要性。近年来,连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推动问题治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和探索。
“智能化+网格化”发现案件线索
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基层社会治理衔接机制
信息是监督基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借助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相关信息的有序化收集、控制和甄别,只有掌握大量的可靠信息,并将海量碎片化且无序排列的信息变为有序、有用的信息,才能保证检察权运行的精准度。而检察机关对非法律规范信息的收集途径狭窄,能力不足。
为此,连云区检察院尝试借助政法委网格化社会治理经验,利用“一张网”、“全覆盖”聘请公益诉讼网格员划格收集、拓宽案源。将自主研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公益眼”群众举报平台对接政法委江苏省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智能化畅通线索移送通道。
2018年9月,该院聘任连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板桥街道、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和东辛农场29名干部和群众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2019年7月,该院在江苏省政法委、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区委政法委的支持和工作指导下,与区委政法委签订全市首例《关于建立“公益网格员”工作机制的通知》,聘请连云区45名适格公益诉讼网格员,覆盖全域45个村社。
截至目前,连云区检察院共收到公益诉讼网格员(损害观察员)上传平台有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0余条,主要涉及农贸市场经营、乡村污染、入海河道污染、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领域,经审查立案行政公益诉讼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行政机关采纳并完成整改;立案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4件,提起诉讼3件,法院全部判决支持。
推动“诉前磋商+行政赔偿磋商”
高效、柔性挽回受损公益
2018年7月,周某某不顾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在预付定金、承诺收购的情况下,安排秦某某等人在连云港近海海域捕捞野生梭子蟹并予以收购,共计11095斤,价值人民币110950元。2020年3月,连云区检察院以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该院认为,周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及时挽回受损海洋生态。考虑到周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梭子蟹”对海洋生态危害相对较小,涉案价值少,其本人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愿意主动修复受损海洋生态。连云区检察院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渔业监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向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职权向周某某主张赔偿,并提出两点磋商意见,一是认为周某某的家境不宜承担过高的生态损害鉴定费用,建议由渔业专家出具修复方案,同态修复受损海洋生态;二是认为渔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方案应接受社会监督生效。
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采纳检察机关磋商意见,同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简单、明确,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磋商程序向周某某主张损害赔偿。该局召开案件听证会,邀请周某某及其委托的律师、人大代表、海洋渔业执法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评议渔业专家出具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方案。
听证会上,不以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评判标准,邀请渔业专家出具生态修复意见的做法得到与会代表及周某某本人的认可。会后,将经听证会评议通过的修复意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在区级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周某某在赔偿磋商程序中出具《承诺书》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11万元,并愿意在渔业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同态修复受损海洋生态。
两次磋商程序的适用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合力维护“公益”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强化海洋渔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意识,维护了损害责任者的相对权益,并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实现受损海洋生态的及时修复,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