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指引》的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且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多属于在校学生,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性侵在校学生犯罪,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更好地落实最高检对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准确评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学生遭受的心理伤害,更好维护被害儿童民事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讨论稿)》与本地司法实践,制定本方案。
问:《指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对象是性侵案件中的受害未成年人。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主要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教育局心理专家团队共同通过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评估未成年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产生的心理应激、精神创伤反应, 及时对未成年人心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损、观念扭曲、社会功能受损程度,为后续推动心理干预或诊疗作必要性专家论证 ,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问:评估专家组由哪些人组成?
连云区检察院和连云区教育局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联合推动成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专业团队,由连云区教育局提供三位心理专业领域具有相关国家法定心理学认定资质和丰富的幼、小、初高中阶段心理辅导或其他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连云区检察院提供两位专门从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官,共同组成咨询、评估专家组。
问:评估工作如何启动?
检察机关接到关于性侵害案件的报案或者接到侦查机关相关通报后,及时通报区教育局,然后联系心理评估专家团队,通过心理专家评估团队及时、适时的介入,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受损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分析。
问:评估结论有何用途?
答:检察机关严格遵循“双向保护,被害人优先”的基本方针,办理性侵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参照适用专家组论证意见,根据个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到伤害,社会功能遭受损害的前提下,在通常涉性类案件中合理确定半年至三年合理诊疗期间,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教育局、心理专家团队、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制定共同拟定应对心理危机的方式与计划。通过定期心理健康辅导和矫正,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心理问题,重新构建社会认知,摆脱心理困境。在参照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逐步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精神创伤损害赔偿机制,为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心理帮助提供赔偿。
附: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心理专家评估指引》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且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多属于在校学生,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性侵在校学生犯罪,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更好地落实最高检对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准确评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学生遭受的心理伤害,更好维护被害儿童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讨论稿)》与本地司法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原则】为在办案中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主要是被害学生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准确评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学生遭受的心理伤害,减少在办理性侵害案件过程中因多次询问、反复询问等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民事诉讼支持,多角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定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心理伤害评估实施方法,是指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主要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教育局心理专家团队共同通过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评估未成年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产生的心理应激、精神创伤反应,及时对未成年人心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损、观念扭曲、社会功能受损程度,为后续推动心理干预或诊疗作必要性专家论证 ,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意见中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犯罪。
第四条【团队建设】连云区检察院和连云区教育局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联合推动成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专业团队,由连云区教育局提供三位心理专业领域具有相关国家法定心理学认定资质和丰富的幼、小、初高中阶段心理辅导或其他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连云区检察院提供两位专门从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官,共同组成咨询、评估专家组。
第五条【工作启动】检察机关接到关于性侵害案件的报案或者接到侦查机关相关通报后,及时通报区教育局,然后联系心理评估专家团队,通过心理专家评估团队及时、适时的介入,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受损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分析。
第六条【工作要求】专家组成员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评估谈话,视工作需要和心理专家要求,尽量安排熟悉儿童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陪同,被害人系女性的,应由女性专家组成员开展询问引导。
第七条【评估场所】专家组成员结合检察机关的“一站式”询问被害未成年人要求,应当在能够保护其隐私的场所内进行,一般在参照专家组意见后在检察机关的未检专用适合场所进行。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提前介入】常规情形下因询问被害儿童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侵害人的,可以由区教育局通知被害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派员或者专家组成员,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心理干预、诊疗必要性论证】心理专家评估团队运用掌握一定的心理创伤治疗和疏导技巧,选用国际通用的合适量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评估和测试,适时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同时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诊疗必要性论证,作为专家组意见,书面签字统一存档。
特殊需要在办案场所内进行,注意被害儿童的隐私保护。接触中获取的案件事实或者被害人隐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专家组意见使用】检察机关严格遵循“双向保护,被害人优先”的基本方针,办理性侵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参照适用专家组论证意见,根据个案中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到伤害,社会功能遭受损害的前提下,在通常涉性类案件中合理确定半年至三年合理诊疗期间,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教育局、心理专家团队、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制定共同拟定应对心理危机的方式与计划。通过定期心理健康辅导和矫正,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心理问题,重新构建社会认知,摆脱心理困境。
第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形成】参照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逐步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精神创伤损害赔偿机制,为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心理帮助提供赔偿。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性、补偿性特点,综合性侵行为情节、被告人经济承担能力,设置1千至5万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受理法院所在地诊疗费用计算诊疗期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对方意识状态的可归责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害后果,未成年是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心理诊疗期限与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保密规定】检察机关、区教育局、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中接触到的案件秘密、被害儿童隐私,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非以上情形使用,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定期通报制度】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与连云区教育局建立定期通报、会商机制。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了解工作动态,形成互通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联络员制度】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与连云区教育局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的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