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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期】“零口供”拒罪抗法 检察官夏芸帆智斗“大盗”
2017-11-13 08: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零口供”拒罪抗法 检察官夏芸帆智斗“大盗”

  短短两个月里,犯罪嫌疑人贺升接连作案,偷了31辆电瓶车,平均每两天就作案一起,价值6万余元。然而,落网后,他却百般抵赖,拒不认罪,非要来场“斗智斗勇”……

   

  夜幕中,犯罪嫌疑人贺升偷车后迅速离开作案现场。

   

  我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本来不复杂,就一个偷电瓶车的人,但就是这样一件看似普通,既非结伙又不是集团犯罪的案子却移送了38张光盘。

  特别是,这个案子的嫌疑人至始至终都否认跟犯案有任何瓜葛。这也是我提起公诉的最彻底的“零口供”案件,所以说,印象就特别深刻。 

   

  有意思,这么小的事儿,公安机关竟会移送这么多光盘? 

   

  刚接到这个案子我也觉得很奇怪。简单梳理案情后,我发现,这些光盘里记录的都是“天眼”跟踪犯罪嫌疑人贺升盗窃前后的行动轨迹。因为嫌疑人不认罪,所以,这38张光盘就成为定罪处罚的关键。

   

  原来是这么个情况,像你一直盯着光盘看那些循环往复的“动作”,不得吐了! 

  就来先说说案件情况呗。

   

  哎!案情其实挺简单的,2015年3月到5月这段时间,贺升从浙江打黑车到吴江区汾湖镇,在6个小区连续偷了31辆电瓶车。

  一时间,周边居民被闹得人心惶惶,对这个猖狂的蟊贼恨得牙根痒痒。

   

  如同收藏胜利品一般,被犯罪嫌疑人撬过的电瓶车锁依然“保存”在家中。

   

  大家怀疑是碰到盗窃团伙了吧,那嫌疑人是怎么被抓获的呢?

   

  起初,大家都以为是团伙作案,后来才确定就是一个“独行侠”。

  犯罪嫌疑人贺升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他作案从不带手机,都是先打电话给黑车司机,提前约好碰头时间、地点。作案中,他更是从头到脚都包裹得严严实实,根本不露脸。 

   

  这么多视频,脸都看不清吗? 

   

  是的,公安调取小区周边监控发现,每次失窃前后总会有一名戴着帽子口罩、挎着包的男子出没,都是骑不同的电瓶车从小区离开。而且,所有监控都看不清嫌疑人的脸部特征,但侦查人员发现,这个人每次在作案得手后的一两天,都会去银行存一笔钱。

  经过仔细调查,这种作案手法跟有盗窃前科的“老司机”贺升很像。办案人员在连续跟踪几天后,当贺升最后一次“下手”时被人赃并获。

   

  啊!这不就是传说中的“盲捕”么?接下来,犯罪嫌疑人就一直用“沉默”跟执法人员“对抗”吗?

   

  嗯,别说交代了,回放监控时,让他指认屏幕上本人骑着被盗电瓶车的监控画面,还有在银行ATM机前存款的监控录像,贺升始终都不承认里面的人是他,反反复复一句话“看不清、看不清”。

  反正不论我们怎么问,贺升就是不说话、不理你,问急了干脆满口胡言。但我也理解,毕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像我们办案更要遵守法律。 

   

  面对这种情况你应该已经有心理准备了吧。既然对方不承认,你又是怎么“见招拆招”设法讯问的?

   

  按照先前的情况,我估计直接问肯定还是老样子。所以,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一方面如实记录了他的辩解,另一方面我也“曲线救国”——斗智,以己之矛攻己之盾。

  比如,我问他“案发时,人在哪待着”,他说在金湖县老家,我就告诉他“你姐姐早就跟我们证实,犯案那段时间你本人不在家”,他就不说话了,沉默。

   

  贺升放在出租房内的被盗电瓶车。

  我又问他“在浙江嘉兴有没有租房”,他说没有,那我就反问他“在出租房里面,办案人员倒是提取到了你的DNA”,他又沉默了。

  我再问他“有没有卖过电瓶车”,他还是说没有,我就告诉他“买电瓶车的人早已经认出你了”。

  问到最后,他就头一撇,一句话都不说了,继续沉默到底。

   

  真高,实在是高!你觉得既然人赃并获,又有那么多证据佐证,他为什么就是不承认呢?

   

  我觉得贺升抱有严重的侥幸心理,估计他一定是觉得自己计划周详,又是全副武装作案,执法人员不能查到什么线索、证据。只要一口咬定不是自己偷的,肯定就没事。

   

  这样一来,“零口供”抗法对于检察官办案是很有压力吧?

   

  说实话,压力很大,所以必须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38张光盘,确保这些关键证据真实有效。

  尤其是对记录着贺升作案前前后后的31张、总共90多小时的监控资料,我可以说是紧盯着监控视频找证据。那段时间,连续加班加点,用了整整七天的时间,梳理、审查贺升的作案轨迹,并将他盗窃的电瓶车和被害人失窃车辆逐一比对。

  通过审查,我们清晰的还原了贺升的行动轨迹:他每次都是乘坐同一辆黑车从浙江嘉兴出发,再到每一个案发小区下车,大约二十分钟后,他就骑着被盗电瓶车离开……最后前往自己在嘉兴“歇脚”的出租房。

   

  不是说38张光盘吗?(疑惑翻开采访本,查找记录) 

   

  哦!是这样的,贺升归案后一直说“警察打人”,于是,公安机关就把从抓获他到刑事拘留、逮捕直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的录像都提供过来,以便我们审查。

  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我们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也有监督职责。在认真审查后,检方根本没有发现贺升所说的“警察打人”情况。

   

  看似一起简单的盗窃案,贺升不忘污蔑警察、混淆是非。为此,夏芸帆整理出多本厚厚的材料,以充分应对狡猾沉默的“大盗”。

   

  近年来,从媒体报道上我们可以发现,让证据开口说话、突破“零口供”案件,已成为执法机关的“制胜法宝”。就在今年5月份,咱们江苏盐都区检察院检察长钱亚祥便带头办理了一起“零口供”的案子,有一个犯罪团伙流窜入户盗窃,面对相关犯罪事实证据,主犯李某都以“我不知道、都忘记了”回答。钱检也是机智过招、再加上思想教育,最后让主犯心服口服。

  那么,当前比较普遍的“零口供”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哪些?

   

  确实如此,从我们省内以及全国范围来看,这种难啃的“硬骨头”是越来越多。像“零口供”案件涉及罪名主要包括毒品犯罪(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强奸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其中强奸罪、诈骗罪居多。

      不久前,宜兴市检察院就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票据诈骗罪的案子,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票据的来源和被修改的票据用于诈骗的事实,主犯始终咬定自己并不知情、不记得了。 

  面对犯罪嫌疑人试图“零口供”逃避追责,我们检察官就越要多方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综合全案证据,强化所认定事实,慎重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将“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

   

  在贺升家里搜出的作案工具可谓一应俱全。只要梳理综合全案证据,不放过任何疑点,检察人员就有信心将“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 

   

  你之前专门提到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同时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随着“零口供”案件呈现上升势头,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请来谈谈在现有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才能更好的处理“零口供”案件?

   

  (低头想了一会儿)首先,我们不能完全轻信口供,应该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第二,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加强补证意识,检察机关要合理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第三,重视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同时也要对证据提取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

   

  贺升被抓时无奈闭起双眼,自知接下来将会难逃法律的严惩。

   

  哦,还是得遵循有理有据!后来,你们是什么时候起诉贺升的?庭审中,贺升也还不认罪吗? 

   

  2015年11月5日,我们院以涉嫌盗窃罪向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然而,面对我们庭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贺升要么说不知道,要么就说忘记了,或者干脆不说话。 

  最终,在2017年3月22日,贺升上诉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

   

  什么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可以介绍一下吗?因为这案子看似并不“普通”啊。

   

  是这样的,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由于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往往愿意积极坦白认罪,所以量刑上依法有一定的从宽。但本案被告人贺升压根就不认罪,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因此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般来说,普通程序在审理流程上比较复杂,审理期限也更长,必须细致的查明每一次犯罪事实和证据。

   

  贺升盗窃手法娴熟,被他拆除的各种电瓶车接线器攒了一塑料袋。

   

  这场“持久战”打赢了,估计也是费了很多脑细胞吧!有了这次深刻的办案经历,使你收获哪些“宝贵经验”,比如“零口供”所引发的办案人员对法律适用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我认为,正确对待“零口供”主要就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由于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引发办案人员在适用、理解中产生诸多顾虑等问题。

  当然了,在办理“零口供”案件时,承办人往往会特别谨慎,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无法获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即使内心高度确信,非他无疑,也不敢贸然起诉,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

   

  每次销赃,贺升都会在笔记本上记录下买家的电话,这白纸黑字也成为了有效证据。

   

  话说回来,盗窃应该是很普遍的一种犯罪,因为偷而“抗拒到底”也是够绝了!通常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盗窃罪呢?

   

  一般来说,窃得财物2000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就构成盗窃罪了。多次盗窃数额只要满300元就会构成犯罪。如果是有盗窃前科的,满1000元就构成犯罪了。

   

  那像贺升这种有盗窃前科,在处罚上又有什么不一样?

   

  他在2013年因盗窃被判了一年两个月,这次是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所以他就构成了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图为,在最后一次盗窃被抓时,“得手”的电瓶车被推倒在路边。2013年贺升因盗窃获刑,出狱后并没有洗心革面,对于累犯行为,他将面临从重处罚。

   

  最后,结合这起“零口供”盗窃案,你也跟同行们提几点建议吧? 

   

  首先,我们要转变“口供定罪”的传统观念,必须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尤其要重视电子证据,“贺升案”中的光盘就为案件查办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捷径。

  另外,公诉人要认真、细致分析和判断其口供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得出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

  其次,要做足讯问前的准备。在讯问前,对全案证据做到“成竹在胸”,有针对性的整理讯问提纲,采取灵活机动的讯问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细节上路出破绽,当场揭露他们供述的虚伪性。

  当然了,我们还得加强业务交流、学习。在“零口供”案件办结后,组织干警学习、讨论,让从没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检察官也参与其中、得到锻炼。 

    夏芸帆检察官建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不要以为采取“零口供”抗法,保持沉默、拒不供述,就能侥逃避法律的制裁。

  赚钱有道,做人更要走正道,要梳理正确的、健康的人生观,像本案中贺升这一有过“前科”的人,必须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出狱后要重拾迎接新生活的信心,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特别感谢俞文杰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来源:江苏检察网

  编辑: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