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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期】六渔民以渔网触法网 检察官张杨:保护生态 人人有责
2017-11-13 09:3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六渔民以渔网触法网 检察官张杨:保护生态 人人有责

  六名渔民在伏季休渔期偷偷出海捕捞海鲜,躲过了渔政的监管,却因事后内部纠纷闹到派出所而案发,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罪与罚”?检察官张杨为您讲述“案中案”背后故事。

   

  提到我们连云港,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

   

  我最先想到的是大海,然后就是美味的海鲜……好吧,请原谅我是一个吃货,哈哈!

   

  哈哈,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子就和我们连云港盛产的海鲜有关。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子呢?

   

  2014年6月的一天,连云港赣榆的一名渔民气愤地来到派出所,说有人买他辛辛苦苦打的海鲜,拖了很久还不给钱。派出所民警经过耐心的询问,发现这看似简单的一起经济纠纷背后,还隐藏着大问题。

   

  这不就是欠钱不还吗,背后还能有什么大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夏天,渔民尹钧召集另外5名渔民,商定让他们一起开着各自的船出海打鱼,打到的海鲜全部由尹钧随船收购。后来他们打的海鲜尹钧都收了,但拖欠了一部分海鲜款没给。

  这事看着很简单,而且当时已经过去两年了,但一个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那就是他们出海捕捞的时间为六七月份。细心的民警立即想到,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每年的伏季休渔期,在这期间出海捕捞是违法,甚至要构成刑事犯罪的。

   

  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简单的经济纠纷还牵扯到刑事犯罪,难道是案中案?

   

  警方立即进行了立案侦查,最终查明他们6人在2012年休渔期内的6月初至7月底非法出海捕捞,捕捞的海蜇、螃蟹总计价值83万余元,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休渔期内非法捕捞等同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损害的是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损害的也是渔民自身的利益啊。

   

  嗯,是啊,可有些人就是只图眼前利益。

   

  他们应该知道当时是休渔期吧,为什么还要拿渔网碰法网?

   

  一个是尹钧的鼓动和诱惑,尹钧找他们时作了承诺,说要是被渔政查到的话,罚款都算他的。另外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吧。考虑到这个渔民当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我们最后给他认定了自首,他也是给自己争取到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尹钧和另外4名渔民很快都被警方抓获归案了。

   

  最终他们怎么被判的呢?

   

  说到案件的最终结果,能不能先让我插播个“广告”?

   

  没问题啊,免费的,我是不是要说:广告同样精彩,千万不要走开……

   

  哈哈,这“广告”内容对我们来说确实算是精彩。那就是,我们这个案子不久前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资源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6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由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起诉的尹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入选全国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法在公告中指出,该案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经验。

   

  恭喜你们!这个我之前也有了解。这是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嗯,入选“国字号”对我们这个全市最小的基层院来说更是史无前例。

   

  这个案子表面看起来好像没有什么特别的,你们把它办成了全国十大典型案例,难道有什么秘籍吗?

   

  好吧,讲了这么多,现在到了“敲黑板、划重点”时间了。

  这个案子罪名没什么特别的,涉案金额也不算大,之所以能成为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就在于我们在案件处理上有创新、效果好。

   

  有创新、效果好具体有哪些?能否给网友说说。

   

  这个案子属于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这些年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一直在探索、尝试,包括打击这类刑事犯罪,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立社会调查、检察建议、联动保护“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等,就是要努力保护好我们这片碧海青山。这个案子的处理是我们的又一创新做法,就是对破坏资源环境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提起公益保护诉讼。

   

  插播一下,公益诉讼也是近年来的热点,结合这个案件给我们介绍一下好吧?

   

  说起公益诉讼,必须要先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背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包括江苏在内的13个省开展试点工作,公益诉讼试点全面展开。今年的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具体来说,就是我们在起诉这个案子时,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以原告的身份追究被告人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类案子破坏的是生态环境,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具体哪个人的权益,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在以往的处理中,一般都是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为没有起诉主体就无从追究。

   

  那你们具体是怎么追究他们民事侵权责任的呢?罚款?赔偿?

   

  这就要说到我们的另一个创新点了。以往这类案件一般是判刑、罚款了之,责任是追究了,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的修复。我们现在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责令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就是让破坏生态环境者自己去修复被他破坏的环境,以更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这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道理吧。

   

  是的,具体以什么方式修复,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比如这6个渔民的案子,他们破坏的是海洋生态,我们就责令他们以“增殖放流”放养对虾苗的方式来修复,还有滥伐林木的案子,就用“补植复绿”责令种树苗的方式。

   

  这样就是把以前笼统单一的罚款变为具体直接的行动了,听起来确实很新颖。那这6名渔民最终怎么判的呢?怎么修复生态环境的?效果怎么样?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院的刑事和民事诉讼请求,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令6名被告人2016年4月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他们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抱着侥幸心理,只图眼前利益,明知违法,硬是用渔网碰法网。被告人后悔不已。

   

  这1365万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作出生态修复意见,6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专家意见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

   

  放流的时候,这么大的量如何计量监控?

   

  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就是放流对虾苗,去年4月在连云港海州湾渔场进行。增殖放流前,渔业专家首先对准备放流的对虾苗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专家在等待放流的虾苗中随机抽取部分进行了清点,确定虾苗数量。之后,专家随机选取了部分虾苗,对其长度进行了仔细测量,保证增殖放流的虾苗规格符合要求。并且专家还详细讲解了增殖放流的程序、要领及注意事项。整个过程我院派员进行了监督,当时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应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不错的。

   

  张杨会同专家对放养虾苗进行鉴定、统计

   

  张杨(左一)监督案件当事人放养虾苗

   

  既然是创新工作,做以前没有做过的,应该也是很不容易的。

   

  你说的很对,这项工作现在说起来好像很容易,就是换一种方式处理案件,但其实过程很不容易,要解决很多难题,既有法律上的难题,也有操作中的难题。起诉之前,我们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方案,与行政机关、法院沟通协调,签订协议,建立协作机制,为了解决鉴定和举证问题,我们委托了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专业方面的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最后全程监督判决执行,应该说每一步都是新的尝试,会不断遇到新的难题,还好经过我们的努力,包括上级院的指导、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最终把这个工作做成了。

   

  办案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要解决很多难题,张杨(右二)和同事们昼夜加班加点,查阅了大量资料,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问题都一一得到了解决。

   

  这个案子办成后,你们有没有通过这种方式再起诉其他的案子,现在这项工作开展的怎么样了?

   

  截止到现在,我们共以“刑附民”方式提起公益诉讼7件17人,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目前有4个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受损公益都得到了修复。

  我们的探索不仅为自己闯出了一条新路,也为其他院开展这项工作探索了经验,现在全市以这种方式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甚至南京、浙江舟山等地检察院听说后都来学习我们的经验,这个案子能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在公告中指出,就是这个案子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经验。现在想想,能为检察工作发展和生态保护做一些有益的事情,以前所有的付出和艰辛都是值得的。

    检察官建议: 

  生态环境的好坏与我们每个人都休戚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希望广大群众能以此案为戒,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希望社会各界都能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一起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特别感谢范伟义、田耘东、马萌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来源:江苏检察网

  编辑: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