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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涉罪人员社区矫正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9-09-02 15:38: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梦雪

  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当前重要经济政策,检察机关也立足职能出台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然而,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判缓刑的民营企业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他们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形成了无形的障碍,挫伤服刑积极性。

  一、民营企业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现状

  经统计,连云港市社区服刑人员共有2736人,民营企业人员共有405人,占比14.8%,民营企业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所占比例不容小觑。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最大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占比25%,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占95%;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别占比14.8%和16.5%,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38.3%。

  二、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请假难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办法》只是列举了就医、家庭变故是请假事由,对于“等”的其他正当理由并没有详细规定。连云区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为防止请假外出可能存在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违法犯罪的风险,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浙江、上海、湖南、山东等省份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仅是重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规定的“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标准》只规定了三个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这些规定使得社区矫正人员根本无法因工作外出请假。这就出现了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冒着被收监执行的风险外出工作,例如连云港市赣榆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司法局批准因公司业务外出,收到了警告处分。

  针对请假难是否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连云区院组织开展了调查。经随机抽选辖区内40名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有62.5%的受访者这认为,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后,除了就医、家庭重大变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的理由外,不能请假离开本辖区,公司业务难以开展,对公司影响很大。其中,13人认为企业业务量较以前减少50%以上,4人认为企业业务量较以前减少20%-50%,8人认为企业业务量较以前减少20%,有6人表示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只有15人认为请假难对企业没有影响,占比37.5%。

  (二)社区矫正分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实行分级管理,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宽管、普管、严管。社区矫正机构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一是风险评估要素结构不合理。连云区院在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的风险评估是由司法局依托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自动评估打分,缺乏针对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不够准确,导致监管措施区分度不大。二是入矫过渡期限过长。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一般会有一定期限的过渡期,然后再确定监管等级。从过渡期限看,北京、山东规定为1个月,江西、湖北规定不超过3个月,而江苏3个月,且过渡期内一律实施严格管理。连云区院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缓刑只有半年,一半时间是处于严管状态,而且连云区院曾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个别司法所存在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一律严管直到解矫的现象。三是三级管理的监管差异不大。在电话报告方面,严管与普管是一样的;书面报告方面,普管与宽管一样;教育学习更是没有差别(如下表)。

  四是宽管“形同虚设”。

  《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连云区院在调研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中宽管的人数比例较低,大概每100名社区矫正人员只有1名处于宽管。

  (三)社区矫正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不到位

  人格权主要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连云区院在调研中发现,存在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社区服刑人员,存在因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而挫伤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性的现象。例如,调研中有民营企业家社区服刑人员反映:“我不反对开展公益劳动,我犯罪了应该接受劳动教育,但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我们在我的企业附近开展社区清洁工作会让我有点尴尬,毕竟企业附近都是我的员工和合作的单位,这对我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三、对策建议

  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大多为初犯偶犯,所触犯的罪名主要是经济类犯罪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再次犯罪风险较低。目前社区矫正管理方式,存在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积极性的问题。对此,连云区院针对民营企业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化和动态化

  在我国风险评估主要有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和入矫后的风险评估。笔者建议:第一,调查评估和入矫后的风险评估应该具有衔接性。入矫后的评估主要针对罪犯发生改变的动态化因素,这为入矫后的风险评估节约时间。第二,不同类型的犯罪对象风险评估的要素应该有所不同。以笔者所在的江苏为例,进行风险评估是规范化格式,没有区分犯罪类型进行(或者说差别性)进行风险评估。第三,风险评估有关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风险评估不仅是单纯进行事实调查,还有调查主体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就与专业水平、生活阅历等有关。调查主体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拥有一段社区矫正工作时间。第四,风险评估应该具有动态性。笔者调研中发现,风险评估只是入矫后进行一次,被以后的月度考核和矫正方案调整所替代。其实这是执法者对风险评估作用的忽视,风险评估是外控内矫的依据。风险评估应该贯穿于社区矫正整个过程,入矫后应该尤其关注变动性因素,例如工作变化、家庭环境等因素。

  (二)建立“宽严相济”的管理等级制度

  笔者认为,按照社区矫正人员风险高低程度,匹配宽严不等的监管措施和矫正措施,反而能起到更好的矫正效果。第一,过渡期不宜过长。把过渡期定为严管其实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伤害,但考虑实际管理,即使采取严管也不宜超过半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应在这半个月做出风险评估,确定社区服刑相适应的管理等级。第二,增强三级管理的差异性。目前三级管理的差异不明显,应按照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风险等级进行宽、严有度的管理方式。 “严管”增加严厉性:增加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强度;对于人身危险性明显增高但无需收监执行的服刑人员,甚至可以开展高密度的集中学习作为惩戒,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威慑性。 “宽管”增加宽松度:宽管监管强度与严管、普管具有差别,笔者建议电话可以一个月汇报1次,书面报告一个季度1次,走访1个季度1次,一个季度参加1次集中学习。

  (三)建立灵活的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控制请假主要是出于两点原因:一是担心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二是担心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脱管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解决手机定位准确率的。目前手机定位的准确率已经达到98%。就降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脱管风险,笔者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应加强与通信机构沟通,及时排除定位错误;另一方面改变自身监管方式,例如通过视频通话方式了解外出请假人员情况。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对待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违法、犯罪问题上,应着力解决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况,从而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中止执行。实践中,进一步推动矫正监管系统与公安信息系统并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高低建立请假制度。严管等级的请假事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普管等级的请假事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到场的、经济类活动。处于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可以由作人员自由裁决。

  (四)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管理工作

  恢复性司法理念核心是致力于促进加害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复归,致力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开展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人员修复社会关系,进行人格改造的重要途径。作为社区服刑的组织者其能力、素质的高低就直接影响社区服务的成效。第一,建立有责任心、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社区矫正队伍。全省范围内统一招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项资金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第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转变司法理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尊重社区矫正人格权。例如开展公益劳动,事先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协商确定劳动地点和服务的内容。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