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浓浓的温情,满满的关怀!连云区检察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2017-09-13 15:39: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孙运芹、赵威

   今天,阳光格外明媚,小编的心情也是美美哒!就在今天上午,连云区检察院“发钱了”,而且一次就发了3万元!重点来了!这不是福利,而是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家属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上午10点,连云区检察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夏某家属实施了司法救助,党组书记、检察长肖楠在一楼控申接待中心亲自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交到被害人夏某家属手里。 

  “谢谢!谢谢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为我们申请了这么多救助金,很暖心,真的很感谢!”夏某50多岁的母亲小心翼翼地接过3万元救助金后,激动地抹着眼泪连连跪谢道。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62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金某和被害人夏某在连云区宿城街道桃源路因车辆碰撞发生纠纷。随后,金某在限速路段高速驾驶轿车两次追逐、跑步拦截夏某。在金某第二次跑步拦截时,夏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摔倒。后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夏某一家都是农民,生活原本就十分拮据,夏父丧失劳动能力,夏母常年有病在家,无经济来源。为了支付夏某的抢救费用,老两口又欠下许多外债,这让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犯罪嫌疑人金某虽然被判了刑,但是至今只支付了少量医药费用。 

  该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按照司法救助工作流程,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研究认为,被害人夏某父母的情况符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此后,该院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为夏某父母申请了3万元救助金。救助金发放完毕后,该院还将积极落实跟踪回访制度,继续关注受救助人夏某父母的生活及心理状况,真正做到“案件办结、关怀不结”。 

  近年来,连云区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创建综合平台,整合内外部资源,凝聚合力,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还不断完善司法所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流程,探索特殊救助,创新运用法律援助、经济救助和心理辅助相结合的“三助”机制,全面提升司法救助实效。 

  此刻,小伙们是不是情不自禁想为司法救助点赞啊,那么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呢?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在这里,小编奉上一份国家司法救助小贴士,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1.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以及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的涉案未成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等,为解决其面临的急迫困难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都有哪些?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涉案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3.对于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哪些应当予以救助? 

  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刑事案件中生活困难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因父母服刑或者遇害而生活困难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6)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8)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9)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习息诉息仿的,可参照执行。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