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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猕猴做宠物:6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2019-04-08 10:06:00  来源:连云区检察院

  4月3日上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连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肖楠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开始,吴某某与男友周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一只小猴子作为宠物饲养。此后吴某某经常在抖音、快手、映客等平台直播自己饲养猕猴日常生活,吸引了众多“粉丝”,有些“粉丝”表示自己也想养小猴子,于是吴某某在网上寻找卖家,购买猴子后分别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胡某、熊某、曾某,其中胡某在饲养几个月后又将自己购买的小猴子卖给朱某(另案处理),在朱某将这只猴子再次转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的5只猴子均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曾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判处熊某、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对各被告人判处了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6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猕猴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中被列为易危种,因其生理上与人类接近,因此在生物学、心理学、医学等方面有较高的科研价值。而在本案中猕猴被出售后,饲养人并没有驯养野生动物的技术、设施等条件。并且,猴子是群居动物,它们需要开阔的活动空间、它们有着自己复杂的社会网络,有像人类一样的“兄弟姐妹”,这些都是在普通家庭中饲养所无法提供的。

  提醒宠物爱好者们,切忌存有猎奇、跟风的心理,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