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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某幼小衔接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1-12-13 17:07: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猥亵儿童 精神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 教育机构赔偿

【要旨】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被性侵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教育机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王某甲利用其在女儿王某乙开办的连云港某幼小衔接机构担任门卫兼保安的工作便利,采取关闭教室监控、隔着裤子或者脱掉裤子、用手抚摸阴部等手段,先后三次对武某某实施猥亵。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过程】

受理情况。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王某甲猥亵儿童案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害人武某某在遭受猥亵后出现了爱脱裤子、爱光屁股、不爱说话等异常表现。连云区检察院认为可能是精神遭受创伤的表现,遂告知武某某父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武某某监护人申请,该院于2019年9月17日决定对该案予以受理审查。

调查核实。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依法从教育主管部门调取了该幼小衔接机构原始登记资料,查明该幼小衔接机构无相关教育资质、所聘用教辅管理人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学场所为临时租赁等情况。同时聘请青少年心理专家对武某某异常精神状态的成因、程度、潜在危害性进行评估。经评估,武某某出现的人际交往能力退缩等异常行为与其受到猥亵有关,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予以心理干预。经与当事人核实,武某某既未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得到赔偿,亦未能通过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

支持起诉意见。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连云检民(行)支[2019]32070300009号支持起诉书,支持武某某监护人依法向该幼小衔接机构提起诉讼。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该幼小衔接机构招录员工王某甲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在员工使用管理、招聘等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第二,该幼小衔接机构在案发时,并未取得相关教育部门认证资质,存在重大瑕疵。3、该幼小衔接机构对武某某负有看管、保护的义务,案发时,武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该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幼小衔接机构的过错行为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武某某的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并与其委托律师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703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由该幼小衔接机构及其负责人王某甲赔偿武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五千元。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被害人向侵权教育机构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成年人性侵受害者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点。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在案件办理中最大程度体现民法典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性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体而非财产,其对被害人产生的物质损害较少,但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教育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激活教育机构赔偿机制,解决由此导致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赔偿,权益无法得到完整保护的问题。

2.检察机关在办理被害人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案件中应主动作为,及时收集民事支持起诉线索并固定证据。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民生需求,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要内强协作配合,外强对接沟通,努力破解支持起诉线索难题。民事检察部门要借力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害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犯罪案件以及控告申诉部门联系群众优势,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及时固定民事支持起诉证据。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强化案件协作。针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法律援助,释放更多司法善意,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3.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先于刑事诉讼进行,缓解刑事诉讼的压力。民法典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突出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性侵案件办理中,通常面临着对侵害者的刑事追诉和对教育机构的民事侵权责任追偿。由于刑事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可能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因赔付不到位、不及时耽误最佳诊疗时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时,可以优先支持民事精神赔偿起诉,既能及时解决未成年人心理治疗问题,又能缓解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信访压力,促进刑事诉讼更好地进行。

4.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受性侵案件中应加强对被害人心理状态评估,确保其及时获得有效治疗。检察机关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可以通过民事调查核实权收集相关证据,邀请教育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心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掌握未成年人心理及社会功能受损程度,确定合理诊疗期间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供基础依据。

5.检察机关应立足案件办理,延伸检察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案发原因的挖掘,不就案办案,应有针对性地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列明问题依据及整改措施,推动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