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依法、客观、全面的调查原则,对调查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受调查收集证据专业性要求高、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等情况影响,实践中仍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办案效果不佳的情况,亟须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能力,进而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搭建专业平台,提高综合素养。一是加强内部交流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养。对于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青年干警,可通过建立定期轮岗交流机制,将入职时间短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派到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交流学习,提升调查收集证据的敏感性、专业性。此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需要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领域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定期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人才交流。二是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打造复合型办案团队。公益诉讼覆盖面广,从知识结构看,办案人员需要掌握多类别法律知识;从实践工作看,办案人员需具备丰富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经验,还需具备出庭经验。因此,可通过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借助公务员公开遴选方式,选拔高素质人才,配强部门力量,打造复合型办案团队。三是积极开展技能比武,深度发掘人才。为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融合,全面提升办案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提升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科技含量,要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加技能比武,促进能力提升。同时,面对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培养具备大数据视野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以此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大数据监督迈进。
强化工作协同,提高调查取证质效。《办案规则》第88条规定,刑事侦查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在刑事侦查中收集和固定的证据,可以与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共享,用以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等内容,进而确定民事侵权责任,减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压力。
完善联席会商机制,注重调查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尽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但本质上仍是两个诉讼、两套证据评价体系,故二者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需要完善案件办理联席会商制度。一方面,案件自刑事检察部门受理后,应先由刑事检察部门初步判断是否具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对于存在判断难度的案件,可通过跨部门联席会商的方式展开研讨;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席会商,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就公益是否受损、受损程度、因果关系、责任主体、赔偿能力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争取在提起公诉前就能全面收集和固定涉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证据,顺利推进诉讼进程。
充分利用捕后诉前“黄金期”,提高调查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对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审查和民事公益侵权审查,有利于尽早发现证据薄弱环节,但由于办案思路存在差异,需要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当然,为避免公益诉讼检察“过度”介入刑事案件审查并体现案件办理重点,建议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类型刑事案件纳入重点审查案件清单,在捕后诉前阶段由刑事案件承办人邀请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就案件可能涉及的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研究,同时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听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对取证方向、取证内容等提出建议。另外,某些公益诉讼案件所涉鉴定周期可能较长,恰好可以利用捕后诉前的侦查“黄金期”,就相关的环境测评、鉴定意见等提前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避免出现因诉讼周期不一致而耽误时间的情况。
完善取证标准,细化证据规则。一是针对不同涉案领域出台具体办案细则。公益诉讼案件涉及不同领域,为充分体现办案的特色和针对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台相应的办案指引,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针对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还涉及土壤污染、大气污染、非法采矿等多个适宜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分支案件类型,故可根据上述类型划分,进行办案指引的总结和梳理,将共性规律归纳,将个性特征进一步明确。二是针对类案细化证据标准。首先,统一鉴定标准。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也是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公益损害认定的主要证据。然而,由于鉴定程序的复杂性、内容的繁琐性,对于同一类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因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可能导致最终鉴定评估的结果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针对类案开展调研,对相同的侵权行为确定相同的鉴定评估方法。其次,做优调查询问工作。在询问过程中,要注意对证据进行固定,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技巧,避免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最后,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论是哪类公益诉讼案件,在调查取证中针对行政处罚卷宗或是刑事案件卷宗,都要注意保密,切忌随意复制、拷贝,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影响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