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2〕Z16号
被告人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从犯、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交违法所得
5.其他: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________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活动。
检察官:欧阳志华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