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1〕Z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立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杨
2021年8月2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