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1〕Z218号
本院以连云检刑诉〔2021〕Z15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