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2〕108号
本院以连云检刑诉〔2022〕9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 杨某某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杨某某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黎黎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