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5〕128号
被告人范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