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4〕197号
本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4〕197号
本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