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3〕195号
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