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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量刑建议书
2024-06-26 09:32:00  来源:连云区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3〕195号

  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编辑:蔡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