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郭某、康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盗采海砂73200吨,并以每吨7元的价格销售给事先约定好的杨某等5人。后杨某等5人又租赁陈某为船长的“美兰湖”号货轮将该批海砂运往连云港,以每吨40元的价格,作价292.8 万销售给鲁某。梦想合伙发财的几人不曾想到,船舶在抵达连云港徐圩港当日就被执法机关查获。
本案中,杨某等5人虽然不是直接非法采矿的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实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5人也构成非法采矿罪。
经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资庭一审判决,康某、杨某、潘某、徐某、曹某、于某犯非法采矿罪,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2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景观价值,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中的砂石在海浪的自然作用下,按照一定规律分布在不同的区域,这些砂石对海浪的冲击力有着明显的削弱作用,构成了海岸、海堤的天然水下保护屏障。大量开采海砂,不仅会使海岸失去保护,无法起到应有的防御作用,还会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给海洋生物的生长环境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改变。
另外,大量海砂进入建筑领域后也将带来极大的危害。海砂和海水含有大量氯离子,用海砂制作混凝土并用于桥梁、房屋等施工后,钢筋将被持续锈蚀,产生建筑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