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申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牌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山BRT站台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申勇兵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申勇兵属于醉酒驾驶。
2018年3月16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申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牌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山BRT站台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申勇兵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申勇兵属于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