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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2018-06-13 17:33:00  来源:

   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G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慢速行驶至48K+500M处,被王某某(男,40岁)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正强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