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5日17时许,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路和**路交界处北150米**地下管廊工地,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甲(男,60岁)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赵某甲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4月12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5日17时许,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路和**路交界处北150米**地下管廊工地,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甲(男,60岁)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赵某甲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