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R****号牌小型汽车,从连云区**小区沿**路行驶至**路段,与刘某某(女,35岁)驾驶的苏GW****号牌小型汽车相撞。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