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上午,来自浙江宁波市检察院、安吉县检察院、法院和连云港市检察院、连云区检察院、法院的检察官和法官,在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共同召开“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交流会”。
会议由连云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楠主持,宁波市检察院黄敏峰处长、安吉县检察院蒋正平副检察长、安吉县法院专职委员来燮元,连云港市检察院黄桂萍处长、魏震处长等20余人出席会议,连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丽君向与会者介绍了该院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与会者就公益诉讼程序、证据标准、裁判依据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违禁捕鱼破坏海洋生态、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环境,这样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了所有公民的利益,谁来作原告让当事人补偿?肖楠检察长回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是刑事犯罪,还应承担民事公益赔偿责任,我们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我们代表社会公众去向当事人索赔。”来自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凯雄说:“宁波和连云港都是沿海城市,渔民违禁捕鱼后,损害海洋生态赔偿的标的额是多少,如何确定、如何赔偿?”连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丽君说:“我们找海洋渔业专家鉴定,根据渔民的捕获量,捕一条鱼、一只虾,就选择合适的季节由海洋渔业部门放流同样数量的鱼苗虾苗,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杜丽君和浙江同行重温了连云港渔民补偿海洋资源案,此案因成功应用了“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追究损害海洋渔业资源者的法律责任,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更修复了被损坏的海洋生态,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引意义,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司法案例网评为“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回放】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安排被告人李甲、秦甲、秦乙、李乙、秦丙先后驾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违规捕捞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830161元人民币,所捕获的水产品均由被告人尹某收购。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修复意见,针对尹某等6人伏休期间非法捕捞梭子蟹、海蜇的行为,建议放流中国对虾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偿自然资源、还渔于海。根据当时市场行情,按照执法机构查获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折算中国对虾苗数量,共为1365万尾。按照省渔业指导部2015年中国对虾苗增殖放流中标价约60元/万尾,约合人民币81900元。
【诉讼请求】判令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补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放流方式为渔船运输至海州湾海域人工放流,放流时间为2016年4月。尹某等6人于2016年4月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近年来,连云区检察院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形成的工作方法走在全省前列,被省院汪莉副检察长、市检察院宋祥林检察长肯定并推广。2015年7月以来,共办理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件9件19人,其中,涉及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件,经法院判决生效4件,挽回国家林木资源损失11.18万元人民币。
“专业化诉讼+恢复性司法”办案模式助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检察公益保护“一诉三赢”。连云区检察院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资源环境生态损失,打击刑事犯罪更要追究侵权责任,面对资源环境造成损害后果举证的复杂性、专业性,克服举证难、鉴定难等因素,积极联系协调聘请专家评估,出具专业意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他们积极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全市首创“异地补植”、“增值放流”的环境资源受损修复方式,助推此类案件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被损坏环境的修复功能,罪犯人员回归社会功能“一判三赢”效果。所办多起案件在省、市检察公益保护实践中具有标本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