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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检验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引发醉驾类危险驾驶案长期大量积压亟需引起重视
2017-10-10 17:12: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田耘东、张晓乾

   今年以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以下简称醉驾案)办理中,酒精含量检验方式和标准不统一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问题突出,导致大量醉驾案长期积压,严重影响办案质效,损害司法公正,这一现象在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缺少统一标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的核心证据,直接决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20115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对醉驾案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在标准适用上有很大的随意性,适用过不同部门于不同时期制定的不同层级效力的多种鉴定标准。如连云区检察院对2011年以来积压的醉驾案排查发现,102件醉驾案共适用了4种鉴定标准,分别为适用GA/T842标准57件,适用GA/T105标准32件,适用GA/T1073标准12件,适用SF/Z JD0107001标准1件。 

  二是标准适用混乱、标准废止演变及公检法认识分歧导致诉讼进程受阻、久侦不决情况大量存在。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中不仅存在适用多种标准问题,还存在适用程序不规范、适用废止标准等问题,且各司法机关在标准的效力及鉴定意见认定方面也存在分歧,由此导致大量案件诉讼进程受阻,长期挂案、久侦不决。如,上述四种鉴定标准中,对于公安部GA/T842标准(经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认定)和司法部SF/Z JD0107001标准(未经认定)在实践中适用没有异议,但GA/T105标准是公安部1995年制定,国标委2004年认定为国家标准,2013年公安部宣布废止该标准并制定GA/T1073标准予以替代,但直到20172月国标委才将国家标准中的GA/T105修改为GA/T1073。而在此期间,两种标准均有被适用。一方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顺序选用鉴定标准,在此期间存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适用由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GA/T1073有违鉴定程序规定;另一方面,GA/T105标准虽被公安部宣布废止但未被国标委废止,仍存在于国家标准中,其是否继续有效及适用案例如何处理,各司法机关对此存有分歧。上述问题和争议直接导致大量醉驾案难以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悬而不决,仅连云区就积压案件102件。 

  三是酒精含量检验方式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酒精含量检测方式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式。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无法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前提下,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可以作为替代方式,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醉驾犯罪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两种检验方式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如连云区检察院排查的56件同时有两种检验结果的案件中,有45件(占80.1%)案件的呼气检验结果低于血液检验结果,差值一般在5mg/100ml25mg/100ml左右,个别案件差值高达61mg/100ml,有11件案件呼气检验结果略高于血液检验结果,呼气检验结果普遍低于血液检验结果且极不稳定,以此方式作为替代检验方式不符鉴定的严谨性、科学性要求。将此检验结果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有违法律严肃性、刑事诉讼证据排他性及疑罪从无原则,有损司法公正。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统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标准。SF/Z JD0107001标准属于行业标准,GA/T105标准已经被废止和替代,应当明确禁止在刑事鉴定中采用。GA/T842GA/T1073都是现行的由国标委认定的国家标准,建议明确其中一种标准为统一且唯一标准。GA/T842标准201171日即被认定为国标,距危险驾驶罪201151日入刑仅2个月,较GA/T1073标准适用空窗期更短,且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普遍认可并广泛适用,因此建议将GA/T842标准明确为统一标准。二是统一酒精含量检验方式。鉴于呼气检验方式不科学、结果不稳定,为保证刑事证据质量,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建议修改完善两高一部规定,明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唯一认定醉酒的依据。三是及时集中妥善处理积压案件。对于各地存在的积压案件,建议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协调法院、公安等单位,依法明确各类鉴定意见认定标准和案件处理原则和方式,统一认识、定纷止争。并及时开展集中排查处置工作,该起诉的起诉,该监督撤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和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确定处理方式和处理案件时兼顾各地已处理案件情况,尽量避免产生同案不同处现象甚至涉检信访案件。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