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港口地区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特点和物资集散中转的运行模式,使得该地区的刑事犯罪有其特殊规律性。本文通过梳理连云港港口地区2007年以来的刑事案件,实证分析刑事犯罪产生的多层次原因,试图从监管流动人口、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犯罪防控体系、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角度进行破解。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区域法治建设,对该地区刑事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提出对策建议。
一、港口地区刑事犯罪基本情况
连云港港是第一批开放的国际性现代化多功能港口,自然条件优越,社会稳定,经济较为发达。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是连云港港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2007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港口地区犯罪案件为74件154人。总体说来,连云港港口的发案总数与其他港口地区相比,仍保持在较低水平,这得益于近年来连云港市、连云区对平安创建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在2007年以来的案件统计分析中所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是主体呈现“三高”特点。四年来,法院共判决135人,其中,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所占比例较高(76%),外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54%)。同时,犯罪主体由单纯的港区内部人员犯罪演变为外来人员及内外勾结的犯罪组合。“三高”问题若不能认真对待,这类人群将会成为潜在的犯罪危险源。
二是多与港口工作人员身份职务相关。在案件中,有 9起为与港口工作人员身份有关的犯罪,占总数的12%,在侵犯本单位财产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呈现出一个共同点,即港口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配合,利用熟悉地形或财物存放位置的有利条件或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如赵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案和钱某伙同李某等人盗窃案。
三是侵犯客体范围广泛,但侵财型犯罪高发,相对集中在盗窃、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类型上。被判刑的122人,占案犯数的90%,其中盗窃犯109人,占89%,职务侵占犯8人,占7%,诈骗犯5人,占4%,这类犯罪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四是共同犯罪居多,团伙作案、多次作案、被判重刑的多。在74起案件中,只有26起为单独犯罪,其余48起均为共同犯罪。被判刑的135人中,有三人以上作案团伙的10个67人,占判刑人数的47%。累犯及被劳动教养过的占案犯总数的6%,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8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1人,被判重刑的比例远远高于我院办理的其他同类案件。
二、港口地区刑事犯罪基本特点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多样,常见以下几种典型的犯罪手法:
1、直接截留,利用卸货私自将部分货物据为己有。
2、偷梁换柱,用型号、重量相同的两辆车装货,前车过磅开票,后车拿前车的票据将整车货物盗运出港。
3、掺假调包,将港区货场的优质矿粉、化肥等货物部分变卖,再掺入等量的低价质劣物品,将真货变卖。
4、货物注水,对车辆拉运的货物注水,间隔一定的时间重复过磅,用涨出来的过磅小票冲抵盗窃的货物。
5、顺手牵羊,利用熟悉港口作业、设备的便利,钻港口管理疏漏进行犯罪。在蒋某盗窃案中,行为人即利用参加港口码头施工过程中熟悉港口情况的优势,发现某货运站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乘机盗窃硫化器,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
统计中所反映的犯罪主体由单纯的港区内部人员犯罪演变为外来人员及内外勾结的犯罪组合倾向明显,这一现象表明加强完善内部管理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尤为重要,不能纵容因管理疏漏而导致内外勾结犯罪的现象多发。另一方面也反映港口地区的社会整合能力有待加强,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外来人员迅速融入本地社会。
以往,港口职务犯罪比较单一,但随着连云港港由原来纯国有模式转向国有控股、参股,职务犯罪案件特征也随之变化。犯罪主体呈多样性,甚至非港口人员亦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司法实务中,由于犯罪主体的变化,相关的犯罪行为罪名界定出现交叉化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具体案件,对涉及到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交叉情形的定性常有争议。
同时,港口物资流动性强,作业流程主要为“装卸—运输—仓储—运输—装卸”,作业时不限于港区内转运,更多为跨市、跨省的长途运输,在多个环节均可能发生侵财型犯罪行为。侵财型犯罪高发,反映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连云港港由于交通便利、沟通南北、地理条件优越,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作为港口城市,大批物资在此集散中转,数量多、价值高、流通快的特性决定了侵财型犯罪高发,也决定了这类犯罪由单个或少数犯罪分子难以完成, 即使得逞也获利甚微,进而导致侵财类案件呈团伙化、有组织化态势,多名犯罪分子群体性共同完成的比例增多。
如本院办理的刘某、吴某等五人内外勾结,职务侵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采取分工合作的形式,形成踩点、望风、控制监控设施、偷盗、运输、出港放行、销赃一条龙的运作方式,疯狂作案,窃取港口物资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由于犯罪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失数额巨大,危害结果严重。被查处的职务侵占、盗窃案件中,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如谭某等职务侵占案件,参与人员众多,涉案物品价值达104.2万元,影响恶劣,给被盗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这类案件折射的信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此外,由于港口物资流动性强,当多个地区的侦查机关都有案件的管辖权时,势必造成管辖冲突,给案件受理增加难度,也造成了因地域、时间限制而影响证据收集,致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证据有待补强却因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作为港口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还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如何在不大量扩充干警队伍、不过份支出司法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来处理好此类案件,也是一个极大考验检察机关智慧的重要问题。
三、港口地区刑事犯罪的原因
通过以上对港口地区刑事犯罪现状的分析,我们认识到,犯罪的原因不能只从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教育程度、人口结构等社会外部因素去寻找,更应从社会本身去归结。犯罪不可能消灭,但能用科学的方法控制、减少。
为此,我们选取了2007年以来的案件信息,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寻求答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样一个地区的刑事犯罪呈现如许特性?虽然在统计学上,限于样本数量,部分案件中包含的信息不足以概括犯罪的全貌,但窥一斑而知全豹,从中可以看出某些端倪。
我们认为,连云港港口地区刑事犯罪多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构成复杂和法律意识淡薄两方面。
港口有正式职工1万余人,随着港口大开发、大建设的步伐加快,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增多,流动人口多时高达 2余万人,他们多数来自周边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县,人员分布松散, 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教育。特别是从事运输的车辆,多是港区外的个体运输车队,所雇佣的司机多是外地来连打工人员,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港口正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因素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有利条件。港口内部对于人员管理均有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制度、维护港区正常秩序是应尽的义务,但这一身份上的优势在犯罪者的手中也就变成了普通人所没有的特权,为他们实施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港口内的物资在存储、转场、运输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被盗现象。在我院办理的刘某、吴某等五人职务侵占、盗窃案件中,这一特点十分明显。
在涉案的人员中,犯罪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由于受教育经历的匮乏,客观上使得这一群体对问题的认识呈现思维简单、做事仅凭个人好恶、法律观念缺乏、职业操守缺失的特点。法律意识淡薄常导致他们做事盲目、对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甚至压根就没意识到已经违法犯罪,这种无知往往使他们被利益驱动,偷盗港口物资,直至获罪判刑才追悔莫及。这在我院办理的马某、高某盗窃案件中均有所体现。
(二)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利益驱动因素。
港口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普遍较低,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由于经济原因而导致犯罪的案件十分常见,特别是在盗窃案件中非常明显。例如,在我院办理的蒋某盗窃港口存放的硫化器案件中,据蒋某交代,之所以要盗窃就是“想卖点钱用用”,虽然经济困难、收入偏低不是犯罪的理由,但在经济压力的驱使下,走上偷盗等违法犯罪道路却极有可能。
此外,在港口地区存在一定数额无照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点, 依靠收购盗卖的港口物资已成为他们经营的重要来源,有买方有卖方,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内盗外销的市场发展。同时,这些收购点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打击收、销赃工作的难度加大。更重要的是,由于港口物资的特殊性,犯罪作案的成本低, 获取非法的利益高, 案发后也难以进行追赃退赔,在利益的刺激驱动下港口地区此类犯罪居高不下。
(三)法律因素
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打击犯罪的手段滞后和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适用法律尺度差异性。
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主体多元化情形之下, 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新的挑战。但实践中,打击犯罪的手段仍主要停留在案发后的惩处上,预防的有效性不高。对案件的定性处理,确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公检法机关往往存在较大的分歧,一个类型的案件在一个时期处理时认定为此罪,但在另一时期却出现另一罪名的定性。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等。法律理解上存在的冲突,给公检法三家都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对司法的统一性提出考量,冲突分歧的处理不当不利于法治的构建,社会的和谐。
在案件的管辖上,存在管辖多头的问题,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港口地区盗窃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为外来人员,盗窃的对象又多为集、疏港物资,多发案于集、疏港环节和长途运输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而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港口的特殊性决定了港口地区案件存在多头管辖, 特别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管辖问题往往涉及连云区、开发区、新浦分局乃至外省市公安部门。由于连云港港公安局的辖区只限于港区以内的区域,对于港周边地区无法采取有效的治理,而与地方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造成港口地区周边环境长期无法得到解决。
法院对涉港侵财类刑事犯罪案件处罚时重财产刑,轻实刑,经常是“轻打重罚”,刑罚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与其他地区同罪名的案件相比,在港口地区作案成本之低,利润之超高,适用法律的尺度存在差异性,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为了追逐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变本加厉继续犯罪。
(四)管理不力的因素
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港口公司存在治安隐患,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其一,连云港港建港较早,有些港口设施是二三十年前建设的,现有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滞后,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改进。其二,对港口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防范意识教育有待加强。其三,单位内部存在管理上的死角,如个别港区门岗卡口管理松散,形同虚设,重点岗位、部门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凡此种种管理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港区的治安造成隐患。
四、综合治理对策
连云港港作为江苏沿海开发极具发展潜力的区域之一,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港口地区平安创建、维护稳定中担负着特别重要的职责。笔者认为,要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加强风险排查研判,运用执法合力,针对案件的多发部位和区域,对港口的建设工作提出预防性建议,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法治教育,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形成良好的防范意识,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港口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企业的法治化程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提高服务意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发展大局中,维护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积极拓展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和全局工作的关系、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的关系,严厉打击涉港侵财类刑事犯罪,坚决抑制港区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连云港港的良好形象。
围绕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针对近年来港口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侵财案件大幅上升的趋势,结合企业在管理、安全保卫、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找准综合治理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活动。走访港区内的重点企业,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定期对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对流动人口加强监管,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采取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举方式,探索与企业建立长效服务机制,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正确运用检察建议,将具体个案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帮助其建章立制,健全港口管理制度,进而放大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近年来,我院数十次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延伸服务领域,促进企业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有效的犯罪防控体系。
注重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并举,切实做好港口地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化。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区域、对象和重大引资活动的预防监督,及时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二)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力求质效最大化
基于港口的特殊性,港口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在很大比例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面对案多人少情况,坚持采取各项措施,以提高办案能力为核心增强办理涉港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储备,对港口地区的发案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后,针对多发的案件罪名进行梳理,加强此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积累;二是实行案件分类专人办理机制,由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专门办理涉港案件;三是注重对相关专业知识的钻研,着力在办案中提升水平,根据所办案件,适时采取研讨、观摩开庭等形式,提高确保办案质量;四是在办案中加强风险排查研判,对近年来港口地区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信息梳理收集,立足职能,定期排查,适时研判,增强公检法三机关的信息共享,对社会治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协同其他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维护港区的和谐、有序、稳定,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从部门领导到办案人员,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到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慎把握案件关键点,做到不枉不纵,注重每一个细节,力求做到工作质效最大化,在办案中综合各方面因素,切实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加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针对港区刑事犯罪存在的特点,树立全局意识,协调成立港区案件联席工作机构,建立港口地区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今年,我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三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运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交流和沟通了刑事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研讨。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诉讼环节,工作职责和要求不同,在刑案办理过程中,难免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在联席会议上,三机关通过坦诚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形成了关于管辖冲突、罪名区分、犯罪既未遂界定等问题的统一意见,及时消除某些不必要的误解和隔阂,对今后工作开展有积极意义。
上述工作虽然取得一些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欠缺和不足,主要是会议提出的问题较多,但解决的有限,参与及知情的范围有限。为了加强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建议建立与政府政法委、公安、法院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制度,由政法委牵头组织,结合风险排查工作反映的信息,共同解决刑事办案的困难和问题,应更有利于此项制度的建设。
(四) 建立、完善单位被害人制度,保护单位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年来,连云港港所有制模式发展变化,港区内大量物流仓储单位进驻,依法保障这些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我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为了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及时与被害单位、企业取得联系并认真听取意见。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对单位的行为重打击轻保护,单位作为特殊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什么诉讼权利、履行什么诉讼义务,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单位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等实体权利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法律保障。基于港区内发生的侵财案件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数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