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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创新“一二三四” 工作法开展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成效
2018-06-20 09:41:00  来源:  作者:丁辉、马萌

   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宋祥林检察长对连云区检察院报送的公益诉讼经验做法作出批示:“连云区院创新探索的公益诉讼方法值得市院民行部门及各县区院学习借鉴。”

  2015年以来,连云区检察院作为江苏省公益诉讼非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一二三四”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19人,挽回公益损失30.58万元,受损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修复,办理的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入选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告》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办理的于宗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刊发,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组建一支公益诉讼专业办案团队 

  该院根据集中管辖全市两个区的资源环境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利用拥有大量案件资源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优势,明确把资源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作为全院重点工作来抓,从“专业、专人、专案、专办”的工作思路出发,集中全院业务骨干,组建一支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团队成员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取长补短,分管领导全面协调、部署团队的各项工作,以员额检察官为办案主力,切实发挥团队办案优势,提升整体办案质效。

  二、创新两项公益诉讼模式 

  一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打击犯罪、追究责任。根据省检察院、省高法共同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该院规范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案件起诉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严格规范诉前程序,依法函询市民政局,确定全市无适格的起诉主体后,该院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同步进行,刑事与民事分别审查,以两份起诉书同时起诉;庭审阶段,刑事和民事办案检察官共同出庭,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依照庭审流程规定依次进行,判决一并作出。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得到省院领导充分肯定,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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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同态补偿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侵权责任的追究上,由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评估,出具定损报告,作为追究责任的关键证据。同时,由专家进行生态补偿评估,出具环境修复方案,据此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同态补偿方式追究侵权责任,修复受损环境。例如,在办理尹宝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根据渔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方案,提出判令被告人增殖放流1365万尾对虾苗以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再如,在王顺济滥伐林木案中,该院确定以“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环境的做法被最高院在2016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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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三项办案机制 

  一是搭建内部协作机制。一方面坚持“全院一盘棋”, 建立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民行与公诉部门联动配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线索移送、定期研讨、同步审查、同步办案机制。2015年以来,民行部门接受公诉部门移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线索42件138人。另一方面纵向加强三级院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省、市院的信息交流、案件沟通与汇报工作,重视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对下业务指导,确保案件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跨区域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多次牵头与林业、海渔、环保、公安等执法单位召开联席协调会,签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资源环境类案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执法信息交换、案件线索移送、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等常态工作机制。其中,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中,确立由监管行政主体协助司法机关,提供评估监测、出具评估定损意见等技术性帮助,对侦查机关查办的案件,必要时应邀提前介入,指导证据收集固定和法律适用等工作,解决跨区域办案取证难、定损难等问题。

  三是建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法协作机制。与区法院会签《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就受案范围、诉讼形式、庭审程序、证据标准、裁判方案及执行方式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具体案件办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保障庭审质效。 

  四、强化四项工作举措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强化诉讼效果。庭审前,将修复方案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做好释法说理。庭审中,对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和帮助罪犯回归社会“一诉三赢”的效果。在办理的8件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18名被告人均主动认罪,积极缴纳环境修复保证金,愿意以实际行动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法院最终均判决该18名被告人缓刑。 

  二是跟踪监督执行,保证环境修复效果。对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进行持续跟踪监督,督促法院、行政执法机关适时、适地组织责任人进行修复,对修复活动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确保修复取得预期效果。例如在尹宝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增殖放流执行中,该院根据渔业专家的意见,建议将放流地点选择在江苏省唯一列入全国首批20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并邀请渔业专家全程指导放流操作,包括查验、清点对虾苗,测量长度,明确放流的程序、要领等,确保放流所实现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三是引导公众参与,扩大社会效果。建议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后,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尹宝山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法院接受该院建议,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修复方案,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 

  四是强化宣传推广,提升工作影响力。加强对外宣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参与、采访报道案件庭审和判决执行,以真实案例制作公益诉讼普法动漫并通过新媒体对外宣传,不断扩大公益诉讼社会影响力。加强内部经验推广,工作经验被市院在全市复制推广,并多次与南京栖霞、陕西康县、浙江舟山等地检察机关交流办案经验。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