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刑事犯罪前科。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黎黎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