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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量刑建议书
2020-09-16 16:10: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无

  5.其他: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华

  2020年6月17日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