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介绍未成年人参与卖淫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千元。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登伦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