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无
5.其他: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华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