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3〕36号
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已达强制报废期;多次行政处罚劣迹;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普通二轮摩托车;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 法院
检察官 江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