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3〕1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盗窃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潘某某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种犯罪前科;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