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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南某某涉嫌盗窃罪的量刑建议书
2023-12-05 15:46: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3〕213号

  被告人南某某、高某某、董某某盗窃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其他:共同犯罪。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黎黎

  编辑:蔡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