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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2017-11-24 15:33:00  来源:  作者:黄伟 纪素芳

   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各级财政配套投入的大幅度增加,涉农资金成为个别贪腐干部眼里的‘唐僧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趋势。本文结合近年来涉农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呈现的普遍性规律,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基层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发案领域重点突出 

  在基层涉农项目和资金一般由乡镇站所干部和村支书、村主任、队长、会计等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和发放,犯罪主体基本固定,主要集中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多为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及村报账员等村(居委会)两委成员。由于这些村干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多数项目涉及村干部自家的利益,他们又有协助乡镇从事丈量、核准等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而直接进行涉农资金管理和发放的乡镇站所干部和村支书、村主任、会计等是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发案领域也主要涉及征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及救灾、扶贫等资金密集的领域。 

     (二)共同犯罪居多,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征地拆迁补偿、惠农资金发放等一般牵涉丈量、记录、审核、报领等多个环节,单个实施犯罪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加之国家对“三农”资金安全的关注和防范逐渐加强,涉农项目的实施有了更为严密的制度约束,一些项目还要求有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使得单独作案的可能性降低,因此村支书、主任、报账员及其他人员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逮住一个牵出一串。涉农职务犯罪已由原来的单个秘密进行,发展到互相勾结、共同密谋,甚至集体研究讨论犯罪方法,大肆从事犯罪活动。 

     (三)犯罪性质单一,涉嫌罪名集中 

      罪名集中于贪污、挪用公款和单位行贿三项。且贪污案件的数量远远高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数量。贪污犯罪侵犯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中央拨付的家电、农机补贴、粮食直补等专款;二是高铁、高速公路、企业落户等拆迁安置补助资金。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农民维持生计的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四)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较强 

  随着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村级财务更加公开、透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作案手段也演变为更加隐蔽。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公款;以各种名义,采取虚报冒领或虚增补偿款,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虚报重领补助,虚列村级工程项目支出成本报假费用;在基建发包、土地征用、农用物质购销过程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虚报支出贪污公款、索贿受贿;利用国家发放粮食补贴之机,虚报种地面积,骗取国家资金;在征地补偿中通过虚报土地覆盖物或土地性质等手段增加个人补偿等;在项目工程发包、招标、验收等环节,为获得“特别关照”,以村集体名义送红包礼金,堂而皇之地称之为“辛苦费”、“一点小意思”。  

      ()案值一般不大,但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社会影响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贪贿犯罪的另一显著特征就是犯罪所涉数额一般不大,但直接侵害的却是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侵害对象往往是农村最弱势、最贫穷、最需要国家救助的群体。土地是农民吃饭的碗、立身的基,征地拆迁补偿和惠农政策实施是关系到农民生计的切身重大问题。“农村稳,则天下安”。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激起民愤,是诱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了解,近年来因涉农职务犯罪引发的群体事件呈增多态势。涉农职务犯罪腐蚀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从根本上损害了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根基。 

  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权力过分集中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很多既是资金的管理者又是资金的运作者, 这些工作人员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收取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 

     (二)财务管理混乱、监管制度存在漏洞和隐患 

  从相关调查的情况来看,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多归结于财务管理的混乱,特别是在资金发放环节存在许多漏洞。一是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分工不明,监管职能弱化,少数干部身兼数职,既管收钱,又管用钱,独掌财经大权,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有章不循、无章可循。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款不入账现象时有发生,私设“小金库”问题严重,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二是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低。不少系统内部没有形成统一录入相关信息的数据库。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特别是对乡镇站所、村委会,难以形成动态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三是各项惠农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发放程序不完全统一,在一些基层乡镇站所及村委会在涉农民生专项资金的领取、保管、转账和发放等方面程序不严格,存在监管漏洞,致使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乘机作案,不及时发放或不足额兑现的情况屡有发生。 

     (三)相关权力的监督制约还不够严密有效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容易被误用和产生腐败。对相关涉农干部的监督上,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的现象,涉农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过程也存在监督不够严肃、运作不够规范、审批不够严格的情况,致使资金的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上级监督流于形式。涉农惠农资金项目管理中,涉及的领域与部门多,大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多套管理体系的现象,责任和监管不具体、不得力,往往是边缘性、概括性规定多,而可操作性的规定少,实际执行中极易造成政出多门,形成监管真空。有的村委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村民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大部分农民有一种“见好就收”的心态,认为国家政策好,给多少都是帮助,对具体环节一概不管。例如,个别村干部欺上瞒下,把补贴标准公示榜贴在自己家院墙上,拍照后就撕下,将照片上交应付了事,村民见不到公示榜却不过问。留守在农村的多是老人和孩童,更减弱了监督的力度。很多村民缺乏大局意识,当犯罪不侵害自己的切身利益时,漠不关心,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同时,对涉农民生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力量不足也是现实存在的客观问题。相当一部分案件反映出,涉农民生资金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少,缺少专门的监管人员,导致监管工作缺位。 

     (四)涉农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落实透明度低。 

  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农村“两委”在执行、落实国家涉农民生政策时事务公开不及时,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操作不“阳光”,甚至没有建立相应的公开、公告制度,导致群众难以了解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给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手中职权实施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实践中,国家虽然对惠农资金采用“一卡通”直接发至农户名下,农民存折(银行卡)、印章、身份证等均由村干部集体保管。加之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存在盲点,多数农民对涉农补贴内容、补贴标准不完全了解,“应发多少、实发多少、发的什么款”,农民并不完全知情,使一些人截留、侵吞农民款项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广大农民群众不了解国家对农村、农民投资的政策界限,以及对涉农项目投资的整体规划和资金使用的分配比例,对哪些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上,哪些资金投入到村民身上,以及资金投放和分配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等内容毫不知情。这样就会造成村民只关注国家直接补贴给农民和耕地的资金补助,而不关注国家用于改善农村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从而使涉农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涉农项目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失去群众监督,使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实施涉农职务犯罪。 

     (五)文化素质偏低,法治意识淡薄,个体心态失衡,自律意识差 

  农村干部知识结构水平偏低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学习意识不强,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薄弱的问题,有些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懂法、不学法。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了解甚少,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对自己的身份、行为与后果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对罪与非罪、虚列开支与贪污、借用与挪用划不清界,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还有的村干部由于宗旨服务意识不强,容易被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与利益诱惑腐化侵蚀。涉农干部所从事的工作琐碎且任务繁重,而他们的报酬又相对较低,这之间的反差极易导致涉农干部心态失衡,又受到“个人至上”、“拜金主义”观念影响,价值观极易发生扭曲,加上自律意识不强,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明利不足暗利补”的阴暗心理和消极思想,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内因起主要作用,这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涉农款项的运作 

  打击只是治标之举,制度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一要规范财务人员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和实物保管人员分设制度,严禁会计、出纳“一肩挑”,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二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应有正规发票、有经办人签字、有用途说明、有财务人员审查、有主管领导审批等。严把财务收支关口,对不合理支出,一律不予支付,坚决杜绝白条下账、假发票入账。明确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防止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三要完善对资金的良性管理。完善“村帐镇管”制度,加强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建设管理。对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分别建帐、独立立项,防止因资金定性不明导致管辖机关混乱而错失惩治犯罪的良机。四要减少资金的经手环节,切实把补贴资金发到补贴对象手中。尝试将“一卡通”与承包合同捆绑在一起,实行谁承包,谁掌管“一卡通”,真正做到谁种地,谁就获得补贴资金,杜绝相关部门、乡村干部、截留、侵吞、挪用私分补贴资金的情况。建议惠农资金、征地赔偿款等数额经过规定的公示程序后,由县财政局人员现场采集,委托银行向农户直接支付款项,并及时提供查询功能,以此防止资金节节缩水。 

     (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其在法律和政策的轨道上运行。涉农资金项目涉及千家万户,不能一“发”了之,发前、发中、发后监督检查尤为重要。一要强化资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涉农惠民资金走向进行“全天候”监测,实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涉农惠民资金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制度,用制度管理好资金的使用。二要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合作,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涉农惠农资金在申报、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及时处理、纠正。三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逐步做好离职必审、先审后离等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纪检、审计、检察、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村干部在位工作的日常监督,从经济上对村干部制约。四要拓宽社会监督。要组织邀请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村民群众,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评议、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涉农惠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涉农惠民资金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推进信息公开是保障农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根本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的公开透明度。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出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涉农奖励补贴等涉农惠民资金,对每类资金的名称、用途、来源、数量、安排等情况要以政府信息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一些群众便于了解的方式进行公开,扩大社会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加强涉农惠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度。涉农惠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内要实行定期上报制度。由具体落实涉农惠民政策的实施部门定期报送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以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涉农惠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对外要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具体落实涉农惠民政策的实施部门要定期将涉农惠民资金使用情况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保障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把财务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使支农惠农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依章行事,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整个过程要保证公示程序不缩水、不走样。对村务公开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要追究乡镇分管领导、村支书、村主任等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干好党的事业,关键在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国家执政基础的稳定。要建立科学的选任制度,使一些政治素养高、德才兼备、心系群众、廉洁自律、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的人充实到基层干部队伍中,并尽量避免村班子成员的宗族、裙带关系;同时积极选聘、培养大学生村官,使一批优秀大学生能够到农村基层组织任职,以改变目前村干部队伍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等现状,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此外,要加强道德法制教育。经常性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识。大力宣传表彰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民、务实、清廉”的先进典型,用真人真事感化干部队伍,使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深入人心。同时,检察机关联合纪检监察、法院等部门采取以案释法、组织村干部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从思想上筑牢基层干部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制度。对村干部要坚持德、能、勤、绩、廉全方位的考核,倾听民意、民声,扩大农民群众对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权。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的法制素养 

      从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来看,有相当比重的犯罪主体是因为缺乏法治观念,而酿成后果。从这一点来看,很有必要加强教育,并且应该经常抓和长期抓,形成有效的长期教育机制,改善农村工作者法制观念薄弱的现状,促使其文明廉洁理性平和执法,从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数量。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朋友不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不知道涉农职务犯罪主要由检察机关管辖,有的农民群众掌握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却不知道该向哪举报,这些问题都要靠加强宣传来解决,检察机关应该深入乡村,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使基层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维权意识增强,自觉监督公职人员权力的实施,从而促进对职务犯罪的遏制。 

  (六)深入开展涉农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践行检察主题、关注三农、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资金投入规模大、政策透明度不高、容易出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作为办案和预防的工作重点。特别要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影响恶劣、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案件,深挖窝案串案。对查出问题的干部,查出一个处理一个,绝不手软,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只有切实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才能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其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也只有切实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才能增强农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廉洁高效的社会环境,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驾护航。其次,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力度。检察机关要深入田间地头,乡村集市广泛开展涉农职务犯罪相关知识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每个乡镇,甚至个别村庄,给村干部传授法律知识,增强他们防范意识,使他们预防职务犯罪的警钟长鸣,从源头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惠农资金发放政策和涉农职务犯罪要件、管辖等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村民对自己应获权益了如指掌;同时公开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对于农村占地拆迁、电网改造等重大工程项目,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及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民政等涉农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同步监督,防患未然。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