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本院以连云检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2020年8月31日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本院以连云检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