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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某合同诈骗案量刑建议书
2020-09-16 16:13: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本院以连云检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宽松

  2020年8月31日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