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连云检量建〔2021〕Z224号
被告人栗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通过拨打电话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黎黎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