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上述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