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量刑建议书
2021-12-28 16:30:00  来源:新华社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连云检量建〔202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欧阳志华

2021323

(院印)

  编辑:孙运芹